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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4-20 07:03:30    文字:【】【】【
摘要: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存在问题及对策(主管q+83670629 Skype号live:.cid.a0aac7b1fef6d741)是中国最权威的一个拥有核心技术的互联网游戏开放服务商,也是领先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会员产品提供商。

  天选施工单位大量使用农民工,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一直是政府高度关注、涉及社会民生的问题。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施工企业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施工单位需要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因此,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讨薪事件或者是群体上访事件,无论施工单位是否已经足额支付相应分包单位工程款、是否已经尽到监管责任,相关政府部门都会要求施工单位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可以看出,若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开设及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在被主管部门发现后限期未予以改正的,可能被处以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都是致命的,因此,施工单位应重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严格按照支付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中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容易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一) 业主资信不良、破产。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无法支付工程款,虽然《支付条例》中规定业主应当提供支付担保,但是未明确支付担保的形式、额度,在实践中业主极少提供支付担保。在业主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只能垫付。若施工单位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工程款很难追回,由此变相导致施工承包单位自身损失;若施工承包单位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政府部门会对工程承包单位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

  (二) 分包单位破产。在建筑施工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施工承包单位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施工承包单位已经付清分包单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三) 包工头跑路。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且农民工、包工头、劳务分包单位为了避税、赚取利润等原因,往往虚报农民工工资。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工程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工程承包单位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 农民工恶意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工程承包单位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节点(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工程承包单位恶意讨薪。此时政府很可能天选团队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要求工程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五) 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工程款。此时施工单位很可能迫于政府压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因此,施工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面临着信用不良风险、工程款超付风险、工程停工风险、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和农民工恶意闹事风险。

  (一)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劳动合同备案。一是对所有进入工地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未经实名制的农民工无论任何情况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采用“刷脸”、“指纹识别”并配备门卫等多种方式并行对进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核验。二是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及时进行用工登记并更新,以防出现登记、更新不及时情况。三是施工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所有进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并要求农民工现场确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以防分包单位代签劳动合同。比如:中铁五局电务城通公司强化目标考核,将劳务实名制运行指标纳入信誉评价考核中去,对各项目进行考核打分,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对不认真核实身份、不如实登记姓名信息、不及时录入共享平台的要限期整改,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信息、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处理。目前,电务城通公司劳务工实名制录入工作全局领先,录入率达95%。

  (二)落实农民工完成工作量和应付工资情况。一是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报送每一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以及工作内容,并经过农民工本人确认。二是施工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协商,落实计算每个农民工每月完成工作量情况和应付工资情况,做到一一对应,并经过农民工亲自确认,在由农民工、分包单位确认后,施工企业按照确认后的工资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三是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劳资管理员要对现场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做到“每日都有记录、每人都有记录”,以防分包单位弄虚作假,恶意增加农民工工资或者降低农民工工资。比如;中铁五局电务城通公司重点把好进场教育关、合同签订关、工作考勤关、工资发放关与退场承诺关,形成闭环管理。

  (三) 与业主协商改变施工合同付款条件。一是总包单位应梳理合同情况,若施工合同付款周期违反了《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应通过与业主协商、向业主发函等方式要求更改合同付款条件,要求业主按月支付人工费用。二是总包单位应在向业主报送工程量及费用时,将人工费与其他费用分开,以便业主支付相关费用。三是若业主拒绝按照《支付条例》更改合同付款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尽量通过协商谈判与业主达成一致,从而更改合同付款条件;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寻求主管部门居中调解,若业主态度强硬,拒不按照《支付条例》执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四)关注地方政府对执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因《支付条例》很多规定为纲领性规定,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支付条例》时,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在不违反《支付条例》的前提下,制定更加详细的文件。因此,工程承包单位或者项目部应关注地方政府对于《支付条例》是否有相关具体文件,若有具体文件,应严格按照具体文件进行执行。

  (五)注意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证据保留。根据《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的证据留存,工程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从与业主签订合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始,一直到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成相关证据都需由工程承包单位保存,若业主、分包单位、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争议,需要由施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施工单位应注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的证据留存,以免在出现争议时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自身遭受损失。(陈 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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